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外国投资管理司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外资司
【发布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0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 及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 简 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 企业或其投资者 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 真实、准确、完整 地填报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 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 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 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 个 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 按规定 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二、 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 (以下称信息报告机构) 收到完整的初始、变更报告后,将其中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 有关信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比对符合后,企业或其投资者向 信息报告 机构领取“备注”栏中载有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的《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或《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格式见附件,以下统称回执),并凭回执按规定向海关办理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 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手续。
三、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投资项目 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属于 适用 国家鼓励的 产业政策条目 范围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将项目有关信息函告企业 的 主管直属海关。
四、 省级及以下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和《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企业或其投资者报送的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 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五、 信息报告机构 在工作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违反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 进口设备减免税相关规定的,应 及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通报有关直属海关。
六、 企业或其投资者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领取回执,适用本通知。
各地要 及时 学习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主动帮助 企业 或其投资者 严格按照 所投资项目 适用的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 政策 条目填报信息。对于 项目 适用条目存疑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应 会同 同级 相关主管部门及 相关领域 专家 进行 论证,保障企业准确适用政策。工作中 如有问题,请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各直属海关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必要时向商务部(外资司)反映,并抄送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件:1.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
2.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
商务部办公厅
202 3 年 11 月 8 日
附件1
编号:
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
:
你单位报送的外商投资信息收悉,且符合形式要求。
初始报告基本信息如下:
| 名称 | (中文) | |||
| (英文) | ||||
| 住所 | ||||
| 企业类型 | ||||
| 投资行业 | ||||
| 经营范围 | ||||
| 投资总额 | ||||
| 注册资本 | ||||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 | 项目 是否属于国家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 : 是 否 | |||
| 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条目(勾选)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条目(勾选) | ||||
|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 国别(地区)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
| 备注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 项目信息: ( 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分别填报 ) 项目 名称: 项目具体内容: 项目性质: 适 用 产业政策条目: ( 可填报同时适用 的 多 个 产业政策条目 ) 项目 投资总额: 本次增资额: ( 对于增资的 ,列明该信息 ) 项目起 始年: 项目 截止年: 项目 用汇额度 : 本次增加用汇额度: ( 对于增资的 ,列明该信息 ) (注:对于经比对不符合的,本栏目无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 | |||
出具机构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
:
你单位报送的外商投资信息收悉,且符合形式要求。
变更报告基本信息如下:
| 名称 | (中文) | |||
| (英文) | ||||
| 住所 | ||||
| 企业类型 | ||||
| 投资行业 | ||||
| 经营范围 | ||||
| 投资总额 | ||||
| 注册资本 | ||||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 | 项目 是否属于国家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 : 是 否 | |||
| 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条目(勾选)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条目(勾选) | ||||
|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 国别(地区)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
| 备注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 项目信息: ( 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分别填报 ) 项目 名称: 项目具体内容: 项目性质: 适 用 产业政策条目: ( 可填报同时适用 的 多 个 产业政策条目 ) 项目 投资总额: 本次增资额: ( 对于增资的 ,列明该信息 ) 项目起 始年: 项目 截止年: 项目 用汇额度 : 本次增加用汇额度: ( 对于增资的 ,列明该信息 ) (注:对于经比对不符合的,本栏目无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 | |||
出具机构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pdf